新疆维吾尔⾃治区《农村⽣活污⽔处理排放标准》
Time:2023-05-19 Visits:3151
新疆维吾尔⾃治区《农村⽣活污⽔处理排放标准》(DB65 4275-2019),⾃2019年11⽉15⽇起实施。
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m³/d(不含)以下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,规模大于500m³/d(含)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GB 18918执行。边远矿山、远离城镇的公路、铁路服务区、收费站、变电站、管道和输变电线路配套生活设施的500m³/d(不含)以下规模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,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,按照本标准执行。